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建设工程应参照执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专业专用建设工程,参照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筑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指导价和调差系数。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