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实行招标。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