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和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