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应实行公开、公平竞争。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建筑市场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