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煤炭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技术监督、物价、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煤炭市场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