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营销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煤矿的煤矸石需要销售的,只能直接销售给用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煤矸石的经营。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掺杂使假行为: (一)将煤矸石、炉渣或其它杂物掺入原煤中销售; (二)煤矸石与原煤未经分离混装出井后,不经筛选直接销售; (三)原煤与煤矸石混堆销售; (四)在经营和运输过程中,故意注水或其它人为制造虚吨位; (五)其它掺杂使假行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