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前款所称知名商品指:

(一)经国家授权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

(二)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悉的商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