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