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销售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查处的财物的,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或者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