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