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