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消费者有权退货,对拒不退货的,可根据情节处以所搭售商品价格一至二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