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的,由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产品认定,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