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没收墙体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