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数量处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