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数量处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