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第九条已废止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