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第八条已废止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