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