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