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