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集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事项,接受经营者、消费者监督:(一)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二)市场监督管理制度;(三)市场设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转让方式;(四)市场管理费和其他法定收费标准;(五)违法违章行为处理依据、处罚标准;(六)其他应当在市场上公开的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