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