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贸市场交易第十三条已废止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领取证照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并亮证照经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