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拆迁集贸市场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