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集贸市场开办者的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责任到人;(二)逐步实现市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确保市场安全有序;(四)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设立公平秤等计量复检器具; (五)遵守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六)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额、成交量等有关资料,填写企业年检报告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