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并在本省实施,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以及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