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协助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