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