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对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冒充专利标记予以收缴并销毁,对现存产品上的冒充专利标记予以清除;冒充专利标记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责令销毁其产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