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拒绝、阻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资料,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启封、处理被封存物品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被封存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