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