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冒充专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以及故意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档案并纳入本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