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协议;

(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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