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第二十条已废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被请求人收到答辩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