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被请求人收到答辩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