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项目评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奖励评审,应当将专利权的取得及其实施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重要内容。获得专利权的,可以作为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