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项目评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奖励评审,应当将专利权的取得及其实施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重要内容。

获得专利权的,可以作为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之一。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