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专利检索报告:(一)申报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二)申报政府资助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三)申报政府科学技术奖的;(四)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五)技术或者产品出口项目中,涉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