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举办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招投标会、拍卖会等,主办单位对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会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参会产品、技术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