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进行技术交易、资产评估、进出口贸易涉及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利用广告宣传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专利权有效证明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