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举办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招投标会、拍卖会等,主办单位对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会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参会产品、技术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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