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使用管理第八条有效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来源证明;(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