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使用管理第七条有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