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