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操作证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