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的起止地点,会同铁路军代处、交通运输部门、接兵部队按规定申报新兵运送计划。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