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新兵的交接运送第三十五条有效运送计划确定后,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送计划组织新兵起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运送计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报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