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新兵的交接运送第三十三条有效新兵交接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新兵的交接手续,应当在新兵起运前1天办理完毕。新兵交接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该县交通便利的地点进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