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新兵的审定和批准入伍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严格执行审批定兵程序,组织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卫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武装部和接兵部队等单位负责人及主检医生集体审批,对符合征集条件的应征公民进行集体审定,择优批准入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