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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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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进行复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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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