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政治审查第二十五条有效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民(居民)委员会、职工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逐级政审,根据需要相关地区、单位可以联合交叉审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