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体格检查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不得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不合格率超过2%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特勤人员和高原条件兵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人员,应当全部进行复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